【新三才综合】洛克开了自由主义思想的先河,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无论功过约翰•洛克已经载入史册尤如一座巍巍里程碑,矗立于分水岭之上。却深刻地影响了之后世界历史的发展,约翰•洛克也许不会想到在他身后的三百多年过去了,我们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可以感觉到洛克的字里行间,仍然跳动着激情与自由的脉膊,仍然可以看出洛克学说深深的痕迹,从这个意义上说,洛克属于世界的。只要人类仍有一天,仍有一人在为人权而奋斗,为自由而奋斗,那么洛克的精神就仍会栩栩如生。
洛克对于自由主义哲学的认识,是来源于何处,这个问题颇为有趣。本人才疏学浅无法探索出来,这是学术知识的逻辑必然呢?还是发端于洛克自身的深深的良知?个人愚见大概两者兼有之吧。近代政治学的发展,大多学说均以自法然学说为其重要的基石,各家各派似乎都承认有“自然法”这个东西,大略说起来,自然法是先于国家存在的,支配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自身的普遍法则。然而具体的解释上,却千差万别,所以,同样以自然法开出的学说,其结论有时却如天壤之别,其中最明显的差别,可以从霍布斯与洛克两人体系的差异中看出来。同样从自然法的原则出发,霍布斯走向君王专制;而洛克则是通往自由主义。
从某种意义上,休谟为我们解开了洛克与霍布斯巨大差异的答案。虽然洛克与霍布斯都是理性主义的信奉者与实践者,然而休谟却令人信服地辨析了理性法则的局限性,理性的法则可以非常信服地应用于诸如数学、物理学的领域,然而在人的情感领域、道理领域乃至价值领域中,这种理性法则却显得捉襟见肘。近代西方的思想,是企图将欧几里德的几何学方法用于哲学领域,从几条先验的理念出发,运用类似数学证明的法则,来推导出新的观念或证明某种观念的合理性。从这个方法上,洛克与霍布斯并未出现太大的分别。
洛克在很大程度上,沿续了霍布斯的政治学方法,包括自然法理论与社会契约论。但是在一个关键的问题上,洛克与霍布斯开始分道扬镳:在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状态时,人民对政府或主权者出让了哪些权利?霍布斯认为人民出让了绝大多数的权利,除了生存权等极少数的基本自然权利外,人民以出让的权利换取主权者的保护;而洛克则认为,人民除了出让社会行为裁判权外,其他的权利,如生命、自由、私有财产等自然权利,都没有丧失,国家的诞生不是使人丧失权利,相反,正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社会以及其中的每一个成员”。
从人民的权利与政府或君王的权利的分配上,洛克与霍布斯分道扬镳。为什么两个都奉行理性方法的学者在这个关键点上出现了巨大之别?这说明这个问题,并非是一个理性法则可以解决的,这个问题的解答,更多依靠人的情感及良知。政治学不可能象几何学一样,证明过程令人信服,而更多的要依靠历史的事实来证明,能自圆其说的学说,象霍布斯的利维坦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在理论上也堪称为严谨,然而盛水不漏的理论又是建立在一些想当然的主观想法上,从苏俄革命到东欧赤化到远东至中美洲,奉行马克思主义者,却都情不自禁地陷入独裁政治。所以,理论与现实,有时如天壤之别。而洛克的政治理论,为何未遭遇重大现实挫折,这正在于洛克的政治思想,非常讲求实际,而不去追求象共产主义这样非常高远而触不可及的天堂。
从人民权利不可剥夺与转让这个原则出发,洛克从霍布斯的方法论出发,转向了一条相反的道路,而这一转折,也成为人类政治学说史上的重大转折,也使洛克得以挤身世界上最伟大的思想家的行列。首先,洛克延续了西方社会重视法制的传统,对法律的目的与宗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既然国家的存在理由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到侵害,那么,国家的法律必须体现这一精神,换而言之,人民的权利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这里的人民是广泛的意义,不论贫富、不论权贵的的社会成员,都能在法律面前保持平等。同时,作为立法者,也不能凌驾于法律的范围,同样受制于法律的约束,与此相反,在专制的国度,更多的是立法者的权威,而非法律的权威。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并不将国家视为一种“公共人格”,否认国家契约的实现需要依赖权威的君主专制。在洛克看来,国家只是一个仲裁机构。虽然国家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产生的,但是如果不对国家政治权力进行制约,那么这种权力将有无限制地膨胀,最后不仅不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工具,反倒成为压抑个人自由、侵犯个人自由的工具。对洛克而言,主权者始终是人民自由的潜在敌人,原因很简单,他们手中掌握着国家的权威和力量。即使主权者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这个潜在威胁仍然是存在的,就象阿克顿说的“权力导致腐败”,因此,预防来自主权者的威胁,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前提,洛克设计了一套权力制约方案,这是早期版本的三权分立,在这个方案中,国家权利由三个部分组成: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在此三权中,又以立法权与执行权最为重要。
在洛克看来,制约政府专权,最重要的是将立法权与执行权(行政权)分开。立法权是制定与公布法律权力,由议会掌管;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由君王行使。议会由人民选举产生,议员有任期限制,议会的立法权高于君王的执行权与对外权,然而立法权又不是一种无限制的权力,而是一种得自于人民的委托权力,所以人民有权收回委托的权力。洛克的“三权分立”设想,虽然未如后来孟德斯鸠理论精密,然而却是一种伟大思想的开端,而这一开端,直到今日仍然可以看出其巨大的影响。
当国家权力被滥用时,人民有权收回所委托的权力,洛克提出“政府解体”,这里的政府即包括立法机构,也包括行政机构。政府解体的依据是人民享有最高的权力,政府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所以在政府解体之后,人民有权恢复、重选政府,恢复立法机构。但是洛克也深知,统治者经常是决不肯轻易向人民妥协,如果政府解体遇上反抗,洛克认为显然这种情况下,革命就成为一种必需的选择。英国的“光荣革命”一直被认为是不流血革命的典范,然而,我的认为是,这场革命的不流血,并不是必然的结果,而是诸多可能的结果中最好的一种结果,英国的光荣革命实际上并非洛克革命思想的体现,换言之,乃是政变革命,而非人民革命,倒是美国独立革命,多少体现了洛克的思想。
洛克是私有财产权的热烈鼓吹者。在洛克之前,英国曾发生过著名的“掘地派运动”,以温斯坦莱为首的掘地派领袖反对财产私有,要求建立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公有制度。洛克鼓吹财产私有显然是有其历史背景,而他之所以认为财产私有制优于财产公有制,是出于人性偏私的认识以及现实的分析,洛克认为财产私有能够使刺激生产以为人自身谋福利,他还举例说明美洲一些地区由于土地公有而造成荒耕与贫困。私有制与公有制是数百年来政治斗争的一个侧面,公有制胜在理想的崇高,私有制胜在存在的事实,所以公有制的尝试,无不以失败而告终,所谓公有经常沦为少数独裁者的私有。
相信人的本性存在恶的思想,是构建合理政治理想的基础,正因为人性是恶的,这是事实是永恒不变,所以如何在一个人性恶的环境中构建起一个对人类最为有利的社会,这是西方主流政治思想的体现,也是实践哲学中非常宝贵的思想资源。因为恶,所以要防范,所以要制约,使人性恶的方面在制约中不能得到爆发。这里要探究一下,人性善恶与否,固然是众说纷纭,在政治学中,我们宁愿不去分析是否是“实际”的善恶,而只当作是一种假设,那么无疑,人性恶的假设这是非常高明且巧妙的。
洛克小心翼翼地避免与传统文化的过分冲突,今天看来,洛克对基督教经典连篇累牍的引用,无非与康有为的《孔子改制考》的出发点相似,实际上又与宋儒的“六经注我”的方法是如出一辙。虽然现代的政治学,已经很少看到与宗教传统思想的联系,或者是寻找迎合圣经的记录。然而洛克这一特点颇有启发意义,即政治理论不在于构建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而是要立足于大地之上,植根于现实的土壤,并且不割舍与传统千丝万缕的关系。我想这大概对今日之中国,亦有若干可资借鉴的意义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