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醫學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器官移植手術已趨於成熟,手術成功率亦不斷提升,但器官的移植,除了少部分(如皮膚、骨骼、血管等)可取自於本身自體 移植外,大部分還需藉助他人器官之捐贈,也因此而牽涉到法律與道德面的爭議,為避免人體被商品化、窮人被剝削等理由,各國法令均禁止人體器官之買賣,只能 以無償的捐贈方式為之,在法令限制及捐贈風氣未開之下,捐贈器官之數量往往供不應求,為了解決器官來源短缺所產生的問題,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法令,實乃迫 切與必要。 世界各國已陸續完成相關的器官移植法案,如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國家器官移植法》(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 Act),此為美國聯邦規範器官捐贈及移植的主要法律,並統一建立一個「器官分享聯合網絡」(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簡稱UNOS),此為世界上最具規模的器官整合機制與分配系統;日本於1997年修正施行《器官移植法》,接受了腦死即人死亡的概念,但 器官捐贈必須得到「捐贈者生前承諾和家屬同意」的雙重標準;德國《器官移植法》(Transplantationsgesetz)並規範聯邦應設置常態性 委員會,成員除了移植醫療專家外,還包括律師、哲學家、器官捐贈者和受贈病人之親屬等,並且嚴禁其公民於世界任何地方購買移植器官,違者將科以刑事責任; 中國大陸遲至2007年始頒布施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確禁止人體器官買賣行為,成立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審查捐贈的合法性,建立專屬的工作規範 及程序;新加坡於1987年通過《器官移植法》,規定凡21至60歲之公民生前若無明確表示拒絕器捐者,均視同自願捐贈,此種半強制性措施,大幅提高器官 捐贈的比率,成為亞洲地區之冠,另為鼓勵捐贈器官,更於2009年修定捐贈者可針對體檢、化驗、手術、住院,以及因移植手術導致收入的損失,均可領取「補 償金」,並嚴設條文杜絕不道德的器官買賣,以保障活體捐贈者的利益。 器官移植雖可增進人類的福祉,但濫用其技術易造成人性尊嚴的損害,亞洲各國器官捐贈率偏低,此乃「全屍觀念」的民族性及東西方文化觀不同,往往造成 器官勸募的困難與捐贈風氣的委靡,因此應致力尋求一個平衡點,除了精研器官移植科技外,亦應逐步修正相關法律規範,以利器官移植的良性發展,並充分發揮人 性中「施與捨」的偉大情操,就算生命無常還是可以讓大愛延續不斷。茲簡介日本、德國、美國有關《器官移植法》等相關法律,以供本院委員及各界參考。 美國 國家器官移植法 (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 Act) 器官移植使得千千萬萬發生某器官病變的病人得以維持生命,尤其幹細胞的培養成功,將使未來器官移植的發展更上一層樓。器官移植是人類永不停止的需 求,尤其是肝、腎的需求,中東及西歐國家對此需求更是迫切。過去,大部分的捐贈器官來自頹危病人,但是美國越來越倡行活人器官捐贈,據統計,至2006年 止有47%的腎臟移植來自活體捐贈。美國早在1968年就通過《標準解剖捐贈法》 (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該法規範維護器官捐贈之倫理,1984年更通過《國家器官移植法》 (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 Act ),以《標準解剖捐贈法》為根基,來管理需求量越來越大的器官移植事宜,解決更複雜的器官移植問題,規範移植過程並提出具體政策。為了不浪費任何一個器 官,或避免讓病人等待太久甚至等一輩子,器官移植配對程序已全面進入電腦化、科學化,並由專業機構負責器官取得。器官移植雖然潛在許多危險性,但這是維持 及延續生命最有效的方式。美國《國家器官移植法》之制定,不僅促使器官移植程序更具科學化,大大降低死亡率,對臨終病人而言,捐贈器官是一個人離開這世上 之前最後一次行善,善行將流芳百世。捐贈者可以指名受贈人,亦可委託律師處理,但需留下詳細的書面資料並簽名負責,如此嚴謹的程序,就是要讓醫師在移植手 術前能準確地評估手術的成功率。與器官移植法相關法案如下: Various Early Hederal Legislation‧The 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 of 1987‧The Patient Self Determination Act of 1991‧State Anatomical Gift Acts《國家器官移植法》(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 Act of 1984, P. L. 98-507 10月19日通過)條文要旨如下︰ 資料來源︰American Organ Transplant Association 德國 器官組織捐贈、摘取與移植法(簡稱:器官移植法)Gesetz über die Spende, Entnahme und Übertragung von Organen und Geweben (Transplatationsgesetz) 為規範人體器官移植,德國聯邦眾議院於1997年11月05日通過制定《器官組織捐贈、摘取與移植法》,簡稱《器官移植法》,並於同年12月1日開始施行,2007年9月4日器官移植法全文修正版本公布。 德國器官移植法對於已故人體器官組織摘取採擴大同意的原則,意思是必須取得捐贈者(生前透過器官捐贈卡等方式)或其家人之同意。對器官組織捐贈者死 亡之判定有兩個條件:一、必須符合醫學知識現狀;二、必須由2位合格、非參與器官摘取及移植的醫師分別獨立判定。此外,必須由醫師親自執行器官組織摘取。 在摘取死胚胎或胎兒之組織或器官前,亦須經過合格的死亡判定,並且必須獲得孕婦同意。器官移植法對摘取活體組織或器官定有嚴格的先決條件:一、捐贈者必須 已成年且有表達同意之能力;二、捐贈者在經過適當說明後表達捐贈意願,即所謂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三、經醫師評估適合捐贈組織或器官者;四、預期摘取組織或器官不會有手術風臉以外之危害。五、除了有自體再生能力之器官或組織得捐給陌 生人之外,無自體再生能力之器官或組織(如:腎臟或局部肝臟)僅限捐給一或二等親親人、配偶、正式登記同居人、未婚夫妻或其他與捐贈者關係非常親密之人。 未成年人若已年滿16歲得在未經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意下聲明器官捐贈意願,滿14歲得聲明拒絕器官捐贈意願。除了對人體組織器官摘取及器官捐贈資格 訂定嚴格條件之外,德國器官移植法也規定特定器官(心、腎、肝、肺、胰腺、腸)必須經過器官媒合單位媒合,並且只能在特許醫院(器官移植中心)進行移植。 此外,法條中也規定器官移植中心必須製作一份全國一體適用之等候名單。但並非所有需要新器官的病人皆可排入名單,假如移植及後續治療之風險太大而且治癒機 率太低,則不考慮器官移植。醫師必須嚴格遵守聯邦醫師公會所定準則,決定病人是否列入等候名單,並將列入或排除的理由詳細記錄並告知病人。 2011年10月19日德國聯邦政府提出器官移植法修正草案,其目的旨在落實歐盟指令,將全歐盟統一的人體器官移植品質與安全標準納入本國法中。本案現於聯邦眾議院審議中。由於德國器官移植法本就採取極高標準,修正內容對原有法規應不致帶來重大變革。 器官移植法條文要旨:資料來源: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bundesrecht/tpg/gesamt.pdf 中國器官移植濫用,世所周知,中國器官移植用之器官來源不明被國際社會詬病多年,中國政府屢屢向國際社會表示將尋求改善,並且於去年十一月在世界移 植醫學會(The Transplant Society)理事長見證下,公開宣示不再使用死刑犯器官,同時至少有四十家中國醫院表態遵守,進而簽署了「杭州決議」。孰料,世界移植醫學會嗣後發現 中國醫院非但未遵守不使用死刑犯器官之承諾、繼續招攬國際病患前往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旅遊,並企圖將死刑犯器官來源合法化,凡此種種明顯違反國際承諾。世界 移植醫學會理事長因此以公開信向中國國家主席表達關切。 不僅如此,這兩年來,歐洲議會、美國國會外交委員會相繼通過譴責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之決議案,聯合國酷刑特專之人權報告及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也 相繼提到中國器官移植濫用及活摘器官暴行之指控,國際著名之移植專家及法律專家更將相關調查結果撰書「國家掠奪器官」。然而,嚴重違反移植醫學倫理,更涉 及重大國際犯罪的器官移植濫用及活摘器官並未獲中國政府實質上的重視及改善。 對於中國正發生違反移植醫學倫理的器官移植濫用及醫界參與活摘器官的惡行所導致難以確實統計的無辜生命的死亡深表痛心及憂心。 在中國大陸真正終止使用死刑犯及良心犯器官之前,呼籲世界各國移植醫學專家、國際社會各界本著人類的基本良知及遵守醫學倫理之原則下,共同抵制中國的器官移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一、不參加、不支持中國器官移植大會及中國器官移植相關之交流活動。 二、不與中國進行任何形式的器官移植專業上的合作。 三、知情者將中國器官移植濫用及活摘死刑犯及良心犯器官的真實案例通知世界移植醫學會、世界醫學會、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以期共同維護人類尊嚴及生存權利。 (责任编辑:大力) (文章来源:網路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