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歷史上多年來一些人以出於維護孔子聲譽的目的,對他的很多言論進行了新的解讀,提出新看法、新思路。然而遺憾的是,這些做法無非是在孔子名義下維護個人或某集團的利益,所以相當一部分人對孔子的著作的解讀是脫離實際的曲解。
例如:按照西周制度,列國法律法規是由貴族掌握的,尋常老百姓無法知道。春秋時期,晉國新興勢力將范宣子制定的刑法條文鑄在一座鼎上,並公之於眾。孔子對這件事情表示反對。
他指出:『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
以上言論見《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正是對這一段言論的高度概括。很顯然,孔子認為百姓只需要接受貴族的管理、裁決,沒有必要讓他們知道具體的法律、法規,這樣才能讓百姓敬畏執掌『法度』的貴族,維護貴賤尊卑。如今將法律法規公開鑄在鼎上,百姓畏懼的就是鼎上的法律條文了,如何會繼續敬畏貴族呢?
以孔子對這件事情的看法來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斷句是非常合適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這種斷句,才是對孔子的誤讀。
如上文引用的《左傳•昭公二十九年》一段,就被一些人曲解為『如果晉國能守著原有的法度,使人們各自知道自己的本分與義務,那麼沒有什麼問題,但是現在晉國不按照原有的合理的法度了,卻把刑法鑄在了鼎上。鼎是國家禮器,是國家的象徵,用鼎來鑄刑法,就等於國家把刑法放在了首要位置上,不講道德禮儀,用刑法來威脅百姓,設置羅網等待百姓被網羅進去,所以說民在鼎矣。』
這種解讀,故意無視、淡化晉國新興勢力變『秘密法』為『公開法』的歷史進程。特別回避『原有的法度』時期,也就是『秘密法』時期百姓不知法律法規,聽任貴族管理、裁決,『公開法』損傷貴族特權的現實情況。將『公開法』影響百姓對貴族的敬畏,曲解為『用刑法來威脅百姓』,仿佛『原有的法度』時期沒有刑法、又或者那時的刑法不曾威脅百姓一般。這種解讀,已經將這一段話歪曲得面目全非,無法通讀。難以解釋在『公開法』仍然由貴族行使、維護貴族利益的情況下,為什麼孔子會認為『公開法』將導致『何以尊貴』、『貴賤無序』。
如是則:『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斷句並無錯誤,其他斷句才是曲解和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