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他西方大國不同,德國直到1871年才真正獲得統一。德國歷史上的一個專有名詞“選帝侯”(簡稱“選侯”)就是與德國長期處於四分五裂、邦國當政的狀況緊相聯繫的。
選帝侯是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諸侯中有權選舉德意志皇帝的諸侯。這一制度從13世紀中實行,一直到1806年帝國滅亡為止。初期有七個選帝侯,在實行這項制度的五百餘年時間裡,選帝侯的人數保持在7人至10人這樣的範圍內。1356年,查理四世皇帝頒佈了《黃金詔書》,以詔書的形式,確認皇帝由選帝侯選舉產生,並規定了具體的程式。
這裡列舉不同時期的8個最為著名、影響最大或擔任此職時間最長的選帝侯。在世俗選帝侯國中,以實力而言坐第一、二把交椅的無疑是哈布斯堡邦國(首都:維也納)和勃蘭登堡―普魯士君主國(霍亨索倫家族,首都:柏林)。在他們之後,實力不俗的還有薩克森選帝侯國(韋蒂納家族,首都:德累斯頓。該國邦君自1697年曾兼任波蘭國王);巴伐利亞(維特爾斯巴赫家族,首都:慕尼克)和漢諾威選帝侯國(韋爾夫家族,首都:漢諾威。該國君主自1714年兼任大不列顛的國王,在英國的影響一直延續至今)。從開始到1803年均擔任此職的是美因茨(首都:美因茨)、特里爾(首都:特利爾、科布倫茨)和科隆(首都:波恩)三大教會選帝侯。這三位同時又是天主教大主教的選侯,確保了選出的皇帝永遠是天主教徒。這就是宗教改革後,“老大”哈布斯堡家族(天主教)差不多成了當皇帝的專業戶;而“老二”霍亨索倫家族(基督教新教)永遠當不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一個重要原因。
教皇1514年將美因茨大主教一職賄賣給阿爾佈雷希特。這可是一個非同小可的職位,憑這個職位,阿爾佈雷希特就成了選帝侯!不用說廣大信眾憤憤不平,就是那些老選帝侯們,看到這麼一位專事賄賂的“新同事”,心裡會怎樣想呢?
面對強大諸侯的是羸弱的皇帝。皇帝並非沒有想過辦法、採取措施來提高自己的權威,使自己淩駕于諸侯之上。如亨利六世(1165―1197)曾嘗試直接傳位於兒子,遭到德意志貴族一致反對,那時實行的還是更為複雜的一套選舉德意志皇帝的制度。經過各種政治勢力的縱橫捭闔,在1257年終於確立了選帝侯選舉德皇的制度。
在《黃金詔書》中,進一步確認、擴大了選帝侯的權力:選帝侯在其領地內政治獨立,擁有司法(獨立的、不准臣民上訴的最高司法裁判權)、鑄幣、採礦、徵稅等國家主權。同時,進一步削弱了皇權,加劇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在《詔書》中,確定法蘭克福是選舉皇帝並舉行加冕典禮的地方。對選帝侯如何抵達法蘭克福,享受怎樣的待遇,七個選帝侯投票的先後順序都作了詳細規定。1792年在法蘭克福舉行了最後一次選舉、加冕典禮和慶典。
選帝侯們對皇帝的態度可說是“高高捧起,輕輕放下”。一方面,在形式上,皇帝位高權重,是“最高貴的統治者”,“世俗世界的首領、最高的行政長官、整個基督教世界的庇護人和保護者”,在整個歐洲享有崇高聲譽;另一方面,皇帝在帝國內部的施政權力卻受到很大的限制。皇帝經常處在“大權沒有,小權不少”的狀況之中:在涉及外交、內政、對外宣戰或媾和等重大事宜上,均受制於以選帝侯為首的帝國大大小小的貴族、領主,受制于後者在其中施展政治影響的帝國議會。這樣,為皇帝剩下可幹的事情不外就只有:任命帝國的官員,用自己的威望去影響主教、修道院院長的選舉,在帝國的小諸侯那裡施加恩惠以獲取支持,再有就是不時發佈一個嘉獎令、大赦令之類。好在德意志皇帝還都是從選帝侯中選出的,在他的選帝侯國裡,他可是說一不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