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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源於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地區實施的二五減租。中國當時佃農繳納給地主的佃租,普遍採取分益佃租方式,而其比例通常是收穫總量的50%。「二五減租」是將繳納給地主的50%的佃租,減去至25%。所以三七五減租便是將佃租調為最高37.5%。1929年,浙江省政府訂頒「浙江省佃農佃租減租辦法」,首先實行二五減租。1941年4月,湖北省政府頒行「湖北省減租實施辦法」,在14個縣實驗減租,但在1943年湖北省主席陳誠離職後不再推行。1945年11月5日,國防最高委員會與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等聯合開會,討論行政院所擬「二五減租辦法」。出席者普遍贊成為農民「減租」,但討論結果,都感覺難以推行。委員們決定準予備案,由行政院申令各級政府徹底實施,由中央黨部及行政院分令各省市黨部、各省市政府隨時具報實施情形,「務期達到增進佃農利益目的」。1946年10月24日,政府頒布《川滇黔桂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辦法規定區內佃農佃租,不得超過耕地正產物年收穫量總額三分之一,時稱「三一減租」。1947年廣西省曾普遍推行減租政策。二五減租政策的成效,僅就四川一省而論,受惠佃農有一千七百五十萬人。楊天石認為,在地主的強大壓力下,二五減租運動逐漸成為具文。除了浙江省之外,其他各省均未實行,大部分省份連減租條文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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