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才讯】近期,中國大陸各地存款丟失的案例頻頻發生。2014年以來,浙江、河南、湖南、四川等地皆發生銀行存款“失蹤”案件,從數額來看,單筆丟失的企業存款最高達3.5億元,尚未追回的個人存款5000萬元。儲戶存款丟失銀行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可在現實情況中,銀行卻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儲戶維權困難重重的事例屢屢發生。
杭州42名儲戶丟失9505萬元存款
據報道,杭州42名儲戶丟失9505萬元存款,杭州市聯合銀行古盪支行文二分理處原負責人祝超菊,就是導致42名儲戶存款丟失的“內鬼”。祝超菊先冒用銀行名義,並偽造蓋有銀行公章的保證書,宣稱可提供事先一次性給予13%利息的“貼息存款”,向儲戶推薦大額存款。當儲戶來到指定窗口存儲時,祝超菊再趁儲戶不備,打開轉賬界面要求多次輸入密碼,並將存款轉入其同夥賬戶分贓。
銀行存款屢屢丟失儲戶維權困難重重
中國是世界上居民儲蓄率最高的國家,截至2014年末,大陸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餘額高達116兆元。中國民眾熱衷存款,最主要的理由是“安全”,旱澇保收無風險。但現在這個想法,也遭遇到了挑戰。
據不完全統計,僅1個月之內,大陸銀行存款莫名丟失的案例就有7起之多。據銀監部門通報,2014年存款丟失的案例,更是多達十幾起,包括瀘州老窖1.5億存款失蹤、杭州42位儲戶共計9505萬元存款丟失等這些大案。
一旦儲戶的存款丟失,想要找銀行的責任非常困難。2006年,重慶張凈夫婦狀告農行工作人員監守自盜,利用職務之便對儲戶實施侵害。張凈夫婦十餘年前在農行存款4筆,共120餘萬元,然而錢卻“失蹤”了。他們狀告農行反被刑事立案,丈夫以詐騙罪獲刑4年。後來經過媒體的持續關注,張凈在出獄4年後,終獲無罪判決。
2008年,儲戶張某將9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存款到期後,他卻發現已被銀行營業部主任何衛華轉走,私自償還個人債務。經過6年訴訟後,2014年,二審法院判定銀行無過失,不賠償。這麼判的理由,是法院認定這是何某的個人行為,和涉事銀行無關。
2011年初,廣州儲戶張慶偉微博求救,其一張中國銀行借記卡遭遇盜刷,22萬元一天內不翼而飛。
2012年,北京王先生銀行卡被盜刷83萬元,代理律師謝清海說,事發期間,辦理的這張儲蓄卡里存款達160餘萬元。2012年4月2日晚,王先生乘飛機從香港回北京,剛落地開機便接收到銀行簡訊提醒,稱他的卡分兩筆交易了83萬餘元。向銀行索賠,銀行拒擔責任。
儲戶任人宰割,和舉證責任不在銀行一方有很大關係
在所有的儲戶存款丟失案例中,最大難點就是舉證。大陸司法實踐中,法官遵循的往往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張時,要自己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事實是,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下,儲戶要維權和索賠幾乎是不可能。
而《商業銀行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顯然,讓儲戶承擔舉證責任很不合理。
當儲戶存款賬戶出現“丟失”等異常現象時,應該推定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應該由銀行證明己方管理沒有漏洞,沒有故意或過失責任。如果銀行能夠證明己方無過錯,過錯在儲戶一方或其他方,且舉證能被法院採信,那銀行才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責任。
在中共銀行業壟斷經營的大格局下,銀行方面的法律法規,基本上是部門立法,部門立法必然對銀行自身利益過分保護。既沒有外力促發改變,也沒有嚴厲的法律規制行為,因此,“丟了也不賠”幾乎是大陸銀行一個必然會發生的現象。
(责任编辑:文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