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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王護法令,太子請死罪。(網路圖片)
春秋末期,楚莊王在楚國頒行了“茆(同茅)門之法”,這個規定是:“群臣大夫及諸公子入朝,馬蹄踐踏了溜(讀溜,古時屋檐下接水的長槽),廷理(掌管司法的官)要砍斷他的車轅,殺死駕車的馬。”
有一次,太子入朝,偏偏就不信邪,違反了這條法令,廷理依法執行,砍斷車轅,又殺死太子的寶馬。
太子怒火攻心,深覺受到侮辱,就到楚莊王面前哭訴:“廷理執法太嚴,不通情理,如此不尊重我,請您一定要把他給殺掉,以謝我心頭之恨。”
楚莊王是個明理的人,他堅定的和王子說:“我之所以要制定這樣的法律,就是要維護宗廟的神聖和朝廷的尊嚴。廷理能夠秉公執法,不畏強權,是以國家的大局考慮衡量,怎麼能任意誅殺他呢?你明知故犯,違反這條法令,不維護朝廷的尊嚴,是臣子無視君王,下屬無理侵犯上司。臣子不尊敬君王,君王就失去了威望;下屬無理而侵犯上司,上司就無法維護社會秩序。威信喪失,社會紊亂,國家就不能長久,我將來還拿什麼來傳給子孫呢?”
太子仔細思量之後,深感愧疚而離朝。無顏面回到家中,於是在外露宿三天,然後回來拜見楚莊王,請求以死謝罪,即懲治自己的死罪。
所謂“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太子雖然驕縱,面對護法的廷理和楚莊王,自知禮虧,也就噤聲了,甚至後來還能悔過,願意以生命維護國法,也算十分難得了。而那個“向天借膽”的廷理,幸虧是遇到明君,否則怎麼能保住項上人頭,反而獲得讚賞呢?
(出自《韓非子•外儲話右上》)
(责任编辑:文恩)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